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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

2017-05-16 A- A+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3]73号

  【发布日期】2003.08.17 【实施日期】200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数十名贵州等地到福建省仙游县务工的农民,被发现患有严重的职业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6月16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要公开通报,以儆效尤。6月23日至28日,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福建省仙游县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派人到贵州省湄潭、正安两县,对有关患病和死亡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的情况

  据调查,仙游县东湖村有63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除2户是手工湿式作业外,其他61户均为干式生产。加工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出料、筛粉、包装过程中扬尘严重;个人粉尘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除经业主进行简单口头交代外,务工人员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卫生培训。调查组对其中4个作业场所的抽样测试结果表明,除1个湿式作业场所外,3个干式作业场所的9个采样点中有8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361倍,且60%的粉尘为极易吸入细微粉尘颗粒,10个沉降尘标本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70%。此类粉尘吸入对人体危害极大。据对18个曾在东湖村务工的贵州籍农民工死亡案例进行调查,其中9人被确诊为矽肺病患者,1人为典型矽肺并发症状。对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46人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现有的201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14人患矽肺病。

  调查中还发现,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加工作坊属严重违法违规经营,63户加工作坊都是无名称、无工商登记、无职工健康档案的非法生产经营实体。石英加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现场电源线头和闸刀裸露,电动传送皮带没有安装防护罩。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所有加工作坊都没有用工记录,更没有与外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查清责任,严肃处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对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调查说明,东湖村石英加工作坊在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石英加工作坊业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地方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对东湖村非法石英加工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放任不管;一些职能部门严重失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肃法规政纪,国务院要求,福建省政府要从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提高认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坚决取缔违规生产经营场所。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加工作坊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保护条件简陋、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无照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肃追究有关业主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查明造成劳动者职业伤害后果的业主,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责任。福建省政府要将处理结果报国务院。

  (三)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对目前在东湖村从事石英加工并确诊患矽肺病的人员,福建省政府要责令业主立即给予治疗和赔偿。对已返回原籍、经查证确因在东湖村务工患矽肺病死亡和病残的人员,福建省政府要积极与贵州省有关方面进行协调,认真做好对死亡、患病人员及家属的赔偿、治疗、抚恤工作。

  (四)深入开展职业卫生检查、清理和整顿。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福建省政府要对全省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扩大调查范围,摸清基本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在全国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

  鉴于一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国务院决定,由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重点。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要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相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作业方式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打击。[!--empirenews.page--]

  (二)宣传教育。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在专项整治中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同时,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切实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四)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要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要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联系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对敷衍塞责、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报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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