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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农民工维权知识

2017-05-16 A- A+

  近年来,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维权事件屡屡发生,现农权法律网汇编整理农民工维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广大农民工朋友们。

农民工维权

农民工维权

  一、劳动保障监察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国家执法,具有强制力。法律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情况不会被泄漏。法律规定,一个举报只要是事实,都能得到查处,而且要给举报人回复。农民工无论到什么地方打工,首先要记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这是最简洁和方便的维权途径。

  2、农民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3、农民工应如何举报投诉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答:一般来说,劳动者在举报企业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向对自己所在企业依法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举报。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劳动者举报违法行为,可以电话举报、写信举报,也可以当面口述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争议仲裁

  1、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围绕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而发生的纠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是因为劳务关系或行政人事关系产生的争议便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或引发劳动争议的事实必须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目前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已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所有方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empirenews.page--]

  3、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哪些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有哪些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措施是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的举措。法院可以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作劳动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农民工应得的工资收入。

  5、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多长时间,如何计算?

  答: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必须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请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995年8月1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怎样提出仲裁申请?

  答: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7、减免农民工劳动仲裁费用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规定,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8、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答: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就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如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证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

  9、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到哪一级法院打官司?

  答: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因而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的第一审由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0、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11、农民工可以就哪些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empirenews.page--]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上述六项规定范围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2、农民工应该到哪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相应的法律援助?

  答: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所列民事和行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刑事诉讼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13、农民工能否通过工会和媒体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可以向合法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披露自己的遭遇,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使那些有恶意欠薪等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促使有关方面尽快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

  1、如何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农民工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以要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进行重新审查。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答:如果劳动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或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但是这并不是说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先申请复议,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同时既提出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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