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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业丰收的形势下认真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2017-05-17 A- A+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实施日期】199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6]28号 1996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下,今年我国农业获得了丰收,农民收入可望增加。当前已进入按国家规定集中交纳各项税费的季节,在农业丰收、农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强调整减轻农民负担,对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业丰收后农民负担加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估价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虽然今年农业丰收,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增加较多,生产成本和抗灾费用也有提高,因此,对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能估计过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科学、认真地做好农民收入的统计和核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主观臆断高估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得以年初的农民收入计划数代替全年的实际收入数;不得违反规定,以今年的收入数为标准提取今年的提留和统筹费;不得凭个人意志随意更改农民收入统计数字。

  二、严禁新开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在农业丰收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提留和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坚持春定秋不变,不得因农民收入增加多收提留和统筹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搞集资摊派,不得变相恢复达标升级活动。

  三、切实做好受灾和贫困农户的税费减免工作。目前,在受灾和贫困地区,有些农民的生产、生活仍很困难。对这些农户,今年的税费负担不仅不能增加,而且要减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受灾和贫困农户的税费减、缓、免工作,千方百计帮助这些农户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税费。要教育和引导农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按规定自觉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积极承担提留、统筹费和劳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提留和统筹费,不得按人口和田亩摊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严禁动用警力和械具铐人、抓人、关押人,或以“小分队”、“工作队”等形式向农民收取钱物,严禁进入农民家中强行收缴财物。

  五、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要专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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