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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发动农民增加油料作物生产的指示

2017-05-17 A- A+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54.09.19 【实施日期】195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54年9月19日)

  自一九五三年冬季发布增加油料作物指示后,各地油料作物种植面积较前扩大,产量亦有增加。但是油料产量的增加赶不上人民食油需要的增长,食油仍然供不应求。为了保证一九五五年有更多的食油供应全国人民的需要,特再责成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动农民根据当地土壤、气候等条件培植适宜生长的油料作物。现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油料作物集中的产区,要求已种油料的农民继续按照国家计划大量增产油料,极力争取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在不影响粮、棉和其他农作物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种植油料作物;要求他们除自己食用和留下必要的种籽外,保证以较过去更多的油料卖给国家。

  在油料作物一般产区,要求已种油料的农民按照国家计划扩大油料作物的种植面积,除自己食用和必要的种籽外,还能以一定数量的油料买给国家。

  在上述两种地区内,要求过去没有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民,在不过分挤缩其它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前提下,按照每人不超过一分地(一亩的十分之一)的标准,挤出少量土地来种植油料作物,以期在明年油料收获以后,首先作到各村各户食油和来年种籽的自给,进而争取以多余的油料卖给国家。

  在少数确实不能种植油料作物的地区,不得强迫农民种植。在这些地区,农民食油的闲难,需要解决,应由国家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部门按当地农民食油的习惯予以适当供应。

  二、为了稳定粮棉等种植面积,防止因扩大油料作物种植而过分挤缩粮棉面积,南方应充分利用冬闪田多种油菜,北方应充分利用沙荒瘠薄土地种植花生,并在大秋作物中提倡间种油料作物。各地均应充分利用田边、地埂、路旁、沟沿、宅园等隙地,尽力种植向日葵、蓖麻、芝麻、大豆等适宜生长的油料作物。

  各省农业部门应积极在山区发展食用的和工业用的木本油料的生产,并大力组织山区群众,因地制宜地大量种植核桃、油茶、花椒、乌桕、油桐等;在亚热带地区发展油棕、椰子等生产。

  三、各省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央农业部规定的控制数字,制订辖区内的油料增产计划,并在各县、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布置,发动务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带动广大农民,订立油料生产计划。

  四、对农民自用的油料,可由供销合作社代为加工,或由农民以油料向合作社换油。在供销合作社加工力量不足的地区,允许经政府批准登记的私营油坊,在国家所委托的合作社监督的条件下,接受农民自用的油料代为加工。

  五、国家继续实行油料的计划收购,农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价格,卖给国家。国家收购油料计划完成后,农民留作自用的油料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可由供销合作社继续收购,并允许农民在由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中,以多余油料互通有无,但是不准私商参加经营。

  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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