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8]117号
【发布日期】1998.11.16 【实施日期】1998.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2号《关于法院能否受理农民拒绝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院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不符合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