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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17-05-17 A- A+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7]4号

  【发布日期】1997.02.12 【实施日期】199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高检发(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当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极少数基层干部工作粗暴,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个别地方酿成了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一些地方干群关系恶化,危害农村稳定。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决定》精神,运用检察职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决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高度,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抓紧抓好。

  二、对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办。凡是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资财,构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无法纪,违法采用强制手段,严重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受理并依法查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四、结合贯彻执行《决定》,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以案释法,对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公开报道,警示干部,震慑犯罪。

 

  19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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