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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改革赋予农民六项权利

2017-06-01 A- A+

  我国即将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能作出明确规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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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目的是要构建边界清晰权能运作流畅的产权制度,以及建立起良好的产权制度运营机制。改革将赋予农民的六项权利为: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六方面,前两项在试点地区已经进行了顺利而充分的探索,但后四项的权利该如何界定、赋予成为改革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有三大主要内容:一是涉及到土地,目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6.9亿亩,包括55.3亿亩农用地和3.1亿亩建设用地;二是涉及到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即:土地上的房产或工具机器等;三是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这类资产总价值已经达到2.8万亿元。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是要把村集体的这些资产折股量化,让农民真正成为村集体的“股东”。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明确,将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将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到2020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

  2009年起,我国确定了29个县(市、区)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试点的期限至2017年底。而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意见,就是在总结29个试点经验基础上推出的。试点地区在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时,工作开展都很顺利。但试点工作的难点在于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的如何赋予与实现。未来股份经济合作形式在于通过开发农村资源,盘活集体资产资金,以市场主体身份开展经营管理,而农民按规定,通过持有的股份获得分红。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六项权能不是一刀切,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农民拥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在所有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区,重点是全面赋予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对于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有偿退出权重点是探索有偿退出的范围,继承权重点是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对于抵押权和担保权,这比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问题更繁杂,可能会对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带来影响,赋予这两项权利必须审慎稳妥。

  农村改革的深水区就是产权制度改革。人类的土地制度延续了上千年,但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却“前无古人”。数万亿元的集体资产只有做到产权清晰,才可以减小或避免矛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未来,集体资产都能到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化地流转,集体资产就可以实现保值、增值。通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使集体资产利用最大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作者:张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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